关于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修正《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中明确: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并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实施办法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我校女教职工接近全校教职工一半,特别是自2015年10月“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我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的女教职工大幅度增加。现在养育孩子成本高、压力大,在征集的教职工代表提案中也有涉及提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待遇的提案和建议。为体现学校对女教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并结合我校实际,我们建议:女教职工生育在规定产假期间(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发放基本生活费(含基本工资及50%校内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并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学校计生办统一造表发放到个人);另奖励产假(60天)视为出勤,按在岗人员对待(享受基本工资及校内津贴);之外超出的假期待遇按学校相关请假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废止。
人事处 、后勤处
2017年9月27日